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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的法律基礎

汽車金融的法律基礎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為中國境內汽車買賣雙方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名稱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投資者;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

(四)有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出資人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投資人不少於65,438+0人,投資人應具有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至少應當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最近1年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將借入資金用於入股,不得將他人委托的資金用於入股;

(五)遵守註冊地法律,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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