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司法精神病鑒定有什麽規定?

司法精神病鑒定有什麽規定?

1.精神病司法鑒定有哪些法律法規?《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可以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見證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到處罰。”二。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1。中心將在總體驗收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出具完整規範的鑒定報告。2、中心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事先閱讀、了解案情,進行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科學,對各種法律能力和因果關系的評價要準確。3.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且不少於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於二人)。4.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後,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意見上簽字,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文書檢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6.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鑒定文書審查意見送達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三。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內容包括1。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與實施的危害行為的關系,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確定被評估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和訴訟能力。3.確定鑒定人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和應采取的法律措施建議。精神病人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所以在很多法律上都有照顧。比如壹些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是在生病的時候犯的,就可以免除處罰。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作案時是正常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上一篇:江西道教協會歷史
  • 下一篇:肯尼亞割禮(文化傳統與女性權益的博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