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1,通知
2.罰款
(可以對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人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行政處罰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接到舉報的部門和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將舉報人的姓名和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擴展數據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
3、未按規定填寫和獲取原始憑證或填寫和獲取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要求的;
4.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6.提供給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不壹致;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10,委派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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