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依法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準;
2.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時,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並將審判卷宗和檢察卷宗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院;
4.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條件:
1.具有法定上訴權:檢察院申請抗訴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法定上訴權,即原判決中被判決的當事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人;
2.判決不當:申請檢察院抗訴的當事人需要給出判決不當的理由,即認為原判決有錯誤、漏洞或者不公,需要再審或者改判;
3.訴訟期限內:檢察院申請抗訴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訴訟期限內提出,壹般為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4.有新的證據或者事實:申請檢察院抗訴的當事人需要提供新的證據或者事實,必須是原審判決作出後才發現的,原不能認定的;
5.有正當的上訴理由:申請檢察院抗訴的當事人需要提供合法的上訴理由,即上訴理由必須合法,不能不合理、不合法。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具體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操作前可以查閱當地相關法律法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