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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個人郵箱發送的電子郵件不能作為法律證據。

電子郵件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司法鑒定證據包括電子郵件證據公證、當庭出示的電子郵件證據、經過認證的電子郵件證據、原被告雙方認可的電子郵件證據。只是打印的電子郵件證據,通過證據保全對方、第三方、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記錄來確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

法律分析

電子郵件公證。實踐中,證明力較強的公證,主要包括發送郵件時,請公證處對郵件地址、發送時間、發送內容進行公證蓋章。在這種情況下,還需要證明收到的郵件地址是對方的郵件地址。如果事後公證,只能根據電子郵件的歸檔情況進行,難以作為確定電子郵件真實性的有力證據。如果原被告和被告雙方都認可電子郵件及其內容的真實性,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認定規則,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確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並據此審查關聯性和合法性,以認定相關事實。比如在訴訟中,通過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糾紛對方保存的郵件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對第三方保存的郵件或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郵件上的記錄進行證據保全,無疑保全的電子郵件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壹條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並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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