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存儲介質中的電子證據壹般以移動存儲、存儲卡、各種可移動擴展存儲卡為代表。
1,公證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
2.經專家鑒定為真實的電子證據;
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且未被更改;
4.雙方認可的電子證據。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目前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但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聊天記錄往往參照視聽資料進行處理,在我國的證據分類中屬於間接證據,不能單獨或直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對於聊天記錄的處理,必須根據上訴的法律規定,對證據進行處理和適用。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收集電子數據時,可以扣押電子數據的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如果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可以提取電子數據。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並附電子數據清單,由辦案人民警察和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字。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記錄中註明。因客觀原因不能或者不適宜按照前兩款規定收集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附具書面說明理由和過程,由辦案人民警察和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註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