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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和保證金,哪個受法律保護?妳知道多少?

對於押金和保證金,它們的概念完全不同,法律規定也不同。當我們處理這方面的糾紛時,我們必須澄清押金和保證金的概念,讓我們看看邊肖。

什麽是押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同意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

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銷、分散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什麽是押金?

定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屬於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給付定金的壹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般情況下,定金被視為預付款。當支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押金和保證金有什麽區別?

1.保證金受法律保護。

《擔保法》規定了定金: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所以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壹種擔保,屬於雙向行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履行債務,都要支付首付賠償金。只有在合同成立並交付後才履行,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所以押金是預付的。

2.保證金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定金不是壹個法律概念。支付定金的壹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定金不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壹般情況下,定金的支付被視為預付款的支付,被認為是單方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交付定金後,購房人不購買預訂房屋的,定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人已交付的定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保證金;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定金的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的條款有異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廣告、售樓說明書、樣品房與實際情況不符。

押金在法律上不明確,不規範。可見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還是蠻大的。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壹定要註意合同條款中對定金的介紹,防止自己因用詞錯誤而帶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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