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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拘留報告
××宮(20×××)5號
犯罪嫌疑人黃XX,男,1956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系XX省Xx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XX省XX縣城關鎮XX街。
黃××1963到1973就讀於Xx縣沿河路學校,在Xx縣大屯鄉插隊從1974到1977,代替父親在農藥廠從1977到10。
犯罪嫌疑人範XX,男,1956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系XX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XX縣第五中學宿舍5號2單元。
範××1963至1969就讀於XX縣實驗小學,1969年9月至1973年9月就讀於縣五中初中,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三年,1976年9月刑滿釋放。1977 10被分配到XX縣農藥廠工作,1983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88 9月出獄後回到XX縣農藥廠當臨時工。
犯罪嫌疑人肖XX,男,1966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系XX省XX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XX縣人武部宿舍XX樓402室。
拘留的原因和依據:
犯罪嫌疑人黃XX、範XX、小XX於09年8月19日深夜12時左右,到XX縣六合鄉政府所在地,由範XX站崗,黃XX、小XX翻窗進入鄉武裝部辦公室,實施盜竊”。同年8月深夜11左右,黃某、範某、肖某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XX省XX縣東溝鎮,肖某在該鎮放哨,黃某、範某翻墻進入供銷社,盜走收音機65438+。8月30日淩晨3點19 ×××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經現場勘查、分析研判,確定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六合鄉武裝部盜竊槍支的犯罪分子,於是立即組織力量實施堵截追捕。12年8月12日淩晨0點左右,黃、範、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XX縣涪陵山區。在追捕過程中,黃開槍打傷了1名警察。下午3時許,黃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民警包圍在壹個山洞內,被迫放下武器逃跑。
綜上,犯罪嫌疑人黃XX、範XX、小XX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7條、第264條,涉嫌偷槍罪、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二項之規定,現提請對犯罪嫌疑人黃XX、範XX、小XX予以刑事拘留。
沒有,請指示。
主辦單位:刑偵部門承辦人××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