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傷職工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復印件、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復印件以及首次治療病歷資料。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壹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