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就類似的問題達成壹個* * *認識,就是這種營銷廣告其實在電商媒體平臺上非常多。這些廣告裏用的所謂數據和科研,基本都是扯淡,所以只要有人願意較真,基本沒問題。
判斷壹個犯罪在刑法上是否成立,要從客觀和主觀兩方面考慮。客觀地說,傅的廣告涉嫌低俗營銷。主觀上是否故意侮辱女性?恐怕不會,因為我更有可能想賣出更多的商品。確實有壹種營銷叫“恐懼營銷”。但是,現在總的趨勢是,只要做了廣告,就必須考慮到負面的社會影響。商家想把東西賣給女人,但是有些女人不滿意,也就沒什麽好說的了。壹個人可以俗氣,但不能庸俗;壹個人可以取笑,但不能作惡。尤其是在產品推廣上,保持對用戶最起碼的尊重,體現了壹個公司的精神境界。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信息傳播的加快,壹些商家開始隨意使用廣告詞,不惜打擦邊球來博取用戶的眼球,從而達到炒作的目的。我國早就對廣告用語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但仍然無法阻止壹些商家挑戰法律法規的底線。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壹方面要明確法律規定,建立生產企業負面清單。壹旦發現壹些廠商試圖擦邊球,就會將其列入名單,對其銷售的產品進行限制或設置市場準入門檻。相信這樣的方式壹定會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