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的市場主體包括:
1,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3、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4.個體工商戶。
5.外國公司的分公司。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二、市場主體的壹般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2.主題類型。
3.經營範圍。
4.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5.註冊資本或出資額。
6.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負責人姓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決定在壹定期限內停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主體歇業前,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協商處理勞動關系等相關事宜。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停業期限、法律文書地址等信息。市場主體停業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市場主體在停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經營,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市場主體停業期間,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可以不使用住所或者主要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