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有哪些:(1)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的信息具體包括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2)自由選擇。即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它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在商品的品種、服務、提供者上,要給玩家足夠的空間;第二,我們應該有權在沒有強迫的情況下自由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3)安全權。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4)公平貿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5)索賠。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6)參與權和監督權。即時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監督。(7)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權獲取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8)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第二,他們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屬於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壹賠二):1銷售摻假商品,以假亂真,以次充好;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7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等。;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11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以郵購銷售方式騙取價款;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消費者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問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