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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以偵查(包括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判決明知自己無罪的人為目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觸犯法律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觸犯法律,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即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使其不立案、不偵查(包括采取強制措施)、不起訴、不審判的;立案後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措施,實際上置之不理,以及違法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查控制的;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判有罪無罪,又判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起訴、不起訴、枉法裁判等其他枉法裁判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399條,枉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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