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是壹種額外的郵政服務,用於投遞較貴重的物品、證券、包裹等。如果丟失,郵寄公司將按照保價金額負責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郵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郵件除外)。
2.寄遞物品違反禁止或者限制寄遞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3.郵件投遞時包裹完好,無篡改痕跡,收件人已按規定程序簽收,事後收件人發現內件短少或破損。
4.由於客戶的責任或發送的物品導致郵件丟失或延誤。
5.自郵件發出之日起至查詢期滿,客戶未查詢,也未提出賠償要求。
6.國際郵件被目的國根據其國內法律法規扣留、沒收或銷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