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工業用地征用如何補償;
1,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最低控制標準。
2.工業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底價和成交價不得低於當地相應土地的最低價標準。
3、工業項目必須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的;
5.所有權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