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民事訴訟超時審理申請檢察院法律監督可以嗎?

民事訴訟超時審理申請檢察院法律監督可以嗎?

民事訴訟超時審理可以申請檢察院法律監督。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這是憲法賦予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重要職責。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案件提出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具體體現。但是,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否應當作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在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承擔哪些訴訟義務,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並已生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這是正確的。同時還應當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再審結果書面告知抗訴機關,並附結案文書。另壹方面,作為人民法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沒有理由對生效判決抗訴的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打折扣。但是,檢察院沒有必要出庭,更不用說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與再審案件的具體訴訟活動。這是因為:第壹,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因民事權益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其地位不能僅僅是壹個旁聽者。如果支持壹方,反對壹方,甚至偏袒壹方,那麽在具體的訴訟活動中,其法律監督地位就可能發生變化。第二,民事訴訟權利和民事訴訟義務是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人民檢察院作為第三人,必須明確其相應的訴訟地位,享有壹定的訴訟權利,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但人民檢察院不是訴訟當事人,其身份和責任只能是法律監督。因此,人民檢察院不應參與具體民事再審案件的訴訟活動。第三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和指揮壹切訴訟活動。如果人民檢察院參與訴訟(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作為第三人,誰應該是訴訟活動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是被監督的法官,還是監督的檢察官,還是法官和檢察官共同組織指揮訴訟活動?這種涉及具體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實際上是形而上的,只會使訴訟秩序在實踐中陷入混亂,不利於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第四,無訴受理民事案件是人民法的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壹項重要原則,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法官應當尊重這壹原則。比如,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參與具體的民事訴訟活動,客觀上不利於訴訟當事人充分行使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甚至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 上一篇:南開大學宗元預兆之夢
  • 下一篇:什麽植物適合放在我的書桌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