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於2004年2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壹次修訂。2005年6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根據2005年6月29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05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NPC常委會關於修改
(201年8月36543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壹、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壹)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正案
(壹)第八十九條第壹款“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八項第壹款“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除第二段。
(二)刪除第九十條第壹款。
(三)第九十壹條修改為:“收購人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不得撤銷其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並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壹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壹百三十壹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除第二百壹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壹)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二)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和註冊,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臨時在中國辦理有關業務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四。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壹)第十九條第壹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合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壹條第三款。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相關業務資格”修改為“禁止其在壹至三年內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動詞 (verb的縮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二十壹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並采取相應措施後方可施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