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根據統治者的個人喜好和個人關系來決定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壹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既有精神因素,也有制度因素,即法治精神和體現法治精神的制度。簡而言之,法治的精神層面主要是指全社會對法律至上的普遍認同和堅決支持,形成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或司法程序解決政治、經濟、社會和民事糾紛的習慣和意識。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和行政法規通過規範的民主程序產生和制定,其司法和執法過程通過規範的秩序接受全社會的公開監督。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的理念。法治理念的根源是民主和人民主權。人們通過立法創造法律,法律旨在保護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國的要求:壹是禁止禁止國法,強調國家必須依法履行職能;第二,民法不禁止就是允許,重點是保護公民自由。法治強調法律調整各種關系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什麽是法治?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他對法治的評價是:“法治應當有兩層含義:已經制定的法律應當被普遍遵守;而人們所遵循的法律應該是成文的、善的。”換句話說,法律應該在全社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社會治理應該遵循良法。托馬斯·潘恩曾精辟地指出:“在專制政府中,國王就是法律。同樣,在壹個自由的國家,法律應該成為國王,不應該有其他情況。”
依法行政的含義是法律為行政機關的權力劃定了壹個嚴格的邊界,任何行政機關和官員都不得越過這個邊界。越過了法律定義的邊界,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就要受到相應的追究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