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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

是指壹般情況下適用於法律保護被侵害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非另有規定。《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大訴訟限制

指法律保護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的最長期限。《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民事訴訟期間的計算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對普通訴訟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原則性規定。根據這壹規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保護期間從當事人實際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如果當事人實際上並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壹般情況下,大多數人都能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只是因為當事人自己的疏忽而沒有發現,也就是當事人應該知道卻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從當事人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的時間開始。

在下列情況下,時效期限的計算方法是:

(1)附條件和期限的索賠,從條件滿足和期限到來時起算;

(二)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自履行期限屆滿時起計算;

(三)無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時起計算;

(4)因違約而產生的強制實際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等請求權,自違約成立時起計算;

(5)侵權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侵權行為和行為人知道時起計算;

(六)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能夠證明是由傷情造成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無論權利人是否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從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

除了訴訟時效制度,法律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所謂預定期間,是指法定權利的固定期間,在該期間內權利人不行使權利,權利消滅的法律效力發生在該期間之後。預定期限是壹個固定的期限,不存在暫停、中斷或延長的問題。因此,權利人要保護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預定的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將在該期間過後消滅。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本條規定的期間為預定期間。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必須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以外的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必須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上述期間過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消滅,保險人不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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