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法律監督督促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第二,刑事訴訟目的的另壹個方面是保護人權。除了打擊犯罪以保護人民權利不受罪犯侵犯之外,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護主要是指:
(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行使;
(2)確保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調查和懲罰;
(3)確保有罪者得到公正的懲罰。
以上三點中,第壹點是從訴訟過程出發,第二、三點是從結果出發。只有在訴訟過程中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才能實現訴訟結果的人權保障。然而,在查處犯罪的過程中,特殊國家機關往往自覺不自覺地超越職權,甚至濫用職權,從而侵犯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各種旨在保障人權的原則、制度和程序。中國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它不僅規定了“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務,還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的訴訟原則,規定了辯護權、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及其保護,還規定了其他壹系列保障人權的原則、制度和程序。
法律規定公民的義務,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利。刑事訴訟懲罰犯罪,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護人民,維護人權。但是,不應該忽視刑事訴訟來懲罰犯罪,因為刑事訴訟是在犯罪存在的前提下進行的,應該進行調查。當然,我們不能以削弱和犧牲人權保障為代價來追求和強化揭露和懲罰犯罪的效果。
總之,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構成了刑事訴訟法目的兩個方面的對立統壹,兩者並重,不能片面強調壹方而忽視另壹方。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應該有機地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