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必須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身份至少五年,美國公民的配偶在獲得綠卡三年後可以申請入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過去五年內不能壹次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即美國公民的配偶在過去三年內不能壹次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
3.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居住至少壹半或更多的時間,以滿足上述第2條的規定。這意味著永久綠卡持有者在獲得綠卡5年後,必須在美國居住至少2.5年;美國公民的配偶在獲得綠卡3年後,必須在美國居住至少1.5年。
4.提交入籍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居住至少三個月。
5.知道如何讀、寫和使用英語進行壹般交流。(入籍考試之壹)。
6.對美國歷史有清晰的認識,對美國政府結構有基本的了解。(入籍考試之壹)。
7.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秩序的美國法律。這意味著申請人不應被逮捕或犯下任何嚴重罪行。
8.申請人提交入籍申請時必須至少18歲。如果孩子年齡在18歲以下,申請必須由家長提交。
法律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4條獲得美國國籍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根據出生地原則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根據與生俱來的原則,壹個人只要出生在美國,就可以獲得美國國籍,不管他的父母是什麽國籍。即使是通過美國的外國父母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也可以成為美國公民。但外國駐美使領館的家庭所生的孩子,根據這壹原則是不能獲得美國國籍的。
2.根據血統原則自動獲得美國國籍。即只要美國公民在美國居住了65,438+00年,並且其中在65,438+04歲以後在美國居住了5年,其在外國出生的子女也在出生時成為美國公民。因此,關於美國公民的原國籍,實現了混合原則,即采用出生地原則和血統原則,以出生地原則為主。
3.入籍後獲得美國國籍,即申請美國國籍,獲得批準。以上兩種美國人通常被稱為美國本土人,他們都是因為出生而自動獲得美國國籍,也就是原來的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