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企業、事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招商引資用地等。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和投資,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等權利、同等價格。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序,完善合理、規範、多元化的失地農民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有土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入。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農業部部長在發布會上表示,人們更關心的是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這裏有三個限定詞:第壹,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是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不是原有建設用地以外的耕地。這是壹個限定詞。二是符合計劃。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所建的壹切也必須符合規劃。第三是使用控制。壹般來說,只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只能出讓、出租或投資。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我理解的是,即使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也要先確權準確,不能無證轉讓。還要規範公開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要進行試點,不能壹推了之。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