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訴案件中,正式開庭後原告不能撤訴。自訴案件,開庭後可以撤訴。無論是原告的撤訴申請被法院批準,還是作為撤訴處理,其直接的法律後果都將導致訴訟程序的終結。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壹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訴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能準許: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不得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
2.申請退出必須是自願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脅迫手段迫使原告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除非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4.撤訴,必須撤回所有訴訟請求。僅撤回部分訴訟請求的,或者原告撤回全部訴訟請求並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認可並執行當事人自行和解內容的,不能視為撤回。
5.回避申請應當向法院提出。
6.撤訴必須由法院裁定。除雙方當事人在場外,裁決可以口頭作出,並記入筆錄,筆錄壹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綜上,法院將審查是否批準撤訴。壹般沒有違法情形或者強制撤訴的,法院都會允許。只要是在法院宣判之前,原告都可以申請撤訴,但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