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家食品衛生字或保健食品衛生字編號;
2.酒精含量低於38度(含)。
(二)對酒精含量在20度(含)以下的混合酒,按照消費稅稅則表中“其他酒”的適用稅率10%征收消費稅。
(三)其他配制酒,按照《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白酒”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上述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是指蒸餾酒或食用酒精在酒基中的比例超過80%(含);發酵酒作為酒基,是指發酵酒在酒基中的比例超過80%(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經營適用不同稅率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不單獨核算銷售量和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納稅。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交付委托方時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允許扣除已繳納的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在報關時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