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自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再以調解書是否簽字為依據。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雙方都簽了名確認,交付只是後續程序,雙方願意的話可以在法庭上拿走。調解協議的記錄屬於記錄文書。雙方簽字確認雙方在調解過程中與法院進行調解的情況。他們需要簽名以確認記錄的真實性,而不需要親自送達雙方。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的法院調解協議,應當制作法院調解書結案。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訴訟案件,法院調解書生效,在法院送達調解書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因為根據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簽字後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拒絕接受調解書,即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調解書沒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