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職責,向法院告發、控告、申訴或者司法機關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行為。訴訟的功能不僅限於發現過去發生的歷史事實,還包括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過錯與責任、罪與罰的關系,從而向公民傳達壹種如何做人、如何追究責任的信息。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案件壹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案件壹般由行政機關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案件,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