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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如何規定?

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標的物必須是可移動的或不可移動的。

(2)讓與人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

(3)受讓人應當善意轉讓財產。

(4)受讓方應當支付合理的價格。

(五)被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善意地行事。

受讓人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受讓人的主觀狀態是善意,即對無權處分不知情,沒有過錯。

(2)合理價格轉讓:即受讓方必須通過交換實際占有所取得的財產,屬於有償轉讓,價格合理。

(三)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法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的;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的,不符合物權變動公示方法要求的,不發生善意生效。

如何判斷「善意」?

受讓方是否善意,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

首先,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沒有處分權。善意是相對惡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受讓方在轉讓財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該財產。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判斷受讓方善意的時間是“受讓方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也就是說,必須以受讓方取得財產的時間來確定,即在最終取得的時刻,取得方必須是善意的。至於受讓人是否善意取得財產,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如果受讓方在這壹點之前是惡意的,也可以認定為交付時及其後是惡意的。

第二,受讓方不存在明知故犯的重大過失。《物權法司法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的,應當認定受讓人有重大過失。”這實際上是對受讓人履行壹定註意義務的提醒。如果不知道轉讓人因自己的重大過失而無權處分,則不構成善意,也不構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動產和不動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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