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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檢察機關是指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承擔著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維護法制統壹和尊嚴的重要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壹、人民檢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調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對於案件的偵查、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5.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二。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

1.調查權

偵查權是指檢察機關擁有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犯罪進行調查的法定權力。

2.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法官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調查機關的調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活動的合法性;監督國家專政的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罪犯變更的條件;

3.審判和上訴的權利

審查起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所有刑事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偵查程序進行審查;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訴。

4.抗議權

抗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違法,將依法提出抗訴。

三。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來源: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控告舉報;

2、個人投訴和舉報;

3.上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4.有關部門移交的;

5.犯罪者自首;

6.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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