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檢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調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對於案件的偵查、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5.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二。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
1.調查權
偵查權是指檢察機關擁有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犯罪進行調查的法定權力。
2.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法官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調查機關的調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活動的合法性;監督國家專政的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罪犯變更的條件;
3.審判和上訴的權利
審查起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所有刑事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偵查程序進行審查;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訴。
4.抗議權
抗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違法,將依法提出抗訴。
三。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來源: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控告舉報;
2、個人投訴和舉報;
3.上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4.有關部門移交的;
5.犯罪者自首;
6.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