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主體意誌的形式,可分為:單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根據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可以分為:法律行為和違法行為;
3.按照行為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4.根據行為是否以意誌表示,可以分為:表示意誌的行為是和不表示意誌的行為;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必要行為和非必要行為;
6.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可以分為自主行為和代理行為。
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如下:
1,壹定是出於人的自覺行為和疏漏。具有無意識能力的嬰兒、瘋子、白癡、精神病,以及普通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2、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表示而無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征如下:
1,社會意義:法律行為能夠產生社會效果,引起社會影響,具有互動性;
2.合法性:法律行為由法律規定和調整,能夠產生法律效力或產生法律效果;
3.任性:由人實施,受人的意誌支配和控制,體現人的價值追求、認同和選擇。
概括起來,法律行為的分類如下:單方面行為和多邊行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代表行為是和不代表行為;必要行為和非必要行為;自主行為和代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誌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面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