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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特殊防衛是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防衛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法律給予特殊規定,公民可以實施的防衛行為。由於對這種防衛行為沒有強度限制,有學者稱之為無限防衛、防衛過當等。特殊防衛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其特殊性在於法律對缺乏適當性的防衛行為的鼓勵。對於適當性的缺失,應該理解為法律只是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的防衛強調了正義,並沒有總結出壹般防衛行為必須具備的適當性,將適當性排除在防衛人需要考慮的因素之外,也沒有對防衛人造成的嚴重後果是否存在過失進行評價,只是采取了壹種看似不禁止實際上鼓勵和允許的態度來暗示特殊防衛的合理性。

特殊防衛應註意以下幾點:

1,對於非暴力犯罪和作為壹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特殊防衛條款;

2.對於輕微暴力犯罪或者壹般暴力犯罪,不適用特殊防衛條款。只有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才能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其中“傷害罪”壹般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3.並不是所有的暴力犯罪如襲擊、謀殺、搶劫、強奸和綁架都有特殊的防衛條例來保護。只有在暴力犯罪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上述規定。例如,特殊防衛條款不能適用於使用不會對他人造成傷亡的麻醉方法實施搶劫的不法侵害的防衛。

4.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僅限於刑法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5.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已經結束後,行為人打死、打傷不法侵害人的,不適用特殊防衛規定。比如A使用嚴重暴力搶劫B的財物,B的防衛已經制止了A的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不得繼續“防衛”,給甲方造成人員傷亡,否則屬於事後防衛。

綜上所述,特殊防衛權適用的對象只能是那些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是明確指出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也要達到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程度,否則很難成為特殊防衛權適用的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防衛如果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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