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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工企業改制中人員安置有哪些規定?

(1)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職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變更或解除與這些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要與這些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和法律依據是:1。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部關於企業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實行勞動合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二條:“2 .企業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確實無法與職工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2、清償企業所欠職工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職工住房公積金及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關於印發主輔分離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職工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五款規定:“(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計算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號)《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481994號)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壹致的,改制企業將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2)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本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要與這些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和法律依據與在職員工相同。(三)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簽訂了特別待崗協議的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變更或解除與這些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要和這些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方法是:1。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2.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待崗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指職工在崗的情況;待崗後每滿壹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償。軍工企業是國家國防和安全裝備的來源,因此企業的員工也背負著不同尋常的工作壓力,需要得到相應的補償,特別是在企業改革後,要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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