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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是

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稅法基本原則是指國際稅法調整國際稅收分配關系時應當遵循的根本原則。各國在處理稅收分配關系時,應受國際稅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和制約。

(壹)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

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是國家主權獨立在國際稅法中的體現,是指壹個國家通過制定法律確定其稅收管轄權的範圍,有權對屬於該範圍的征稅對象征稅;國家獨立行使征稅權,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幹涉;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壹種在國家間相互自願、平等協商基礎上的自我限制。這壹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1.各國在主權範圍內充分行使固有的征稅權;

2.每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是完全獨立的,任何其他國家不得幹涉或限制;

3.所有國家都有平等的稅收管轄權;

4.各國相互尊重稅收管轄權;

5.每個國家都有充分的自由選擇自己的稅收制度,決定自己的稅收政策;

6.所有國家都有責任履行國際義務,協調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在國際稅法實踐中,尊重和堅持這壹原則,對於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主權利益,實現公平合理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公平征稅原則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提出稅收必須遵守四項基本原則:①量力納稅;②每個人的應納稅額不得任意變動,並應知曉;③盡量方便納稅人;(4)盡可能降低成本。這四項原則對國際稅法仍有借鑒意義。

在國際稅法領域,最重要的原則之壹是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的實質就是亞當·斯密所說的,即在國內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公平意味著實現稅收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具體來說,稅收公平是指相同收入的納稅人在相同情況下應平等納稅,不應加權;在不同收入的納稅人中,高收入者要比低收入者多繳稅。但是,在國際稅法中,稅收公平並不意味著收入相同但在不同國家的納稅人應承擔相同的稅收負擔,享受相同的稅收待遇,而是意味著各國應無差別地對待跨國收入,避免雙重征稅,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換言之,稅收公平原則在國際稅收關系中的具體要求和功能如下:

1.沒有歧視。稅收非歧視待遇是指通過稅法合理確定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確保跨國納稅人與國內納稅人在稅收待遇上不存在差異。這壹原則來源於國際法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其目的是使跨國納稅人和國內納稅人在同壹稅負下從事經濟活動,實現平等競爭。但這種冷漠只是壹個相對的概念,並不是絕對的公平。

2.避免雙重征稅。國際重要稅種的存在給跨國投資者造成了額外的稅收負擔,不利於資金的國際流動和運用,體現了跨國納稅人與普通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因此,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現象是實現跨國征稅對象公平征稅的需要。

3.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通過非法欺詐手段或合法手段降低稅負,造成稅負不平等,從而損害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尊嚴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任。國際避稅的納稅人稅負遠低於誠實守法的納稅人,會破壞國際經濟中的正常競爭秩序,違背稅收公平原則。因此,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是實現跨國征稅人公平征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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