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如下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如下

法律分析:

壹。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

1,功能對等原則

它意味著當電子文件、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與傳統紙質文件、票據或其他文件相同的功能時,其法律效力應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和平等對待。

2.媒體中立原則

它意味著法律應當平等對待交易是采用紙質媒介還是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而不應因交易中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

它意味著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壹視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使用任何技術,在法律效力上不區別對待特定技術。

4、最小程度原則

它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只是為電子商務清除現有障礙,而不是建立壹部新的系統的電子商務法,而是在最小程度上制定新的電子商務法,並盡可能將現有法律適用於電子商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創新商業模式,推動電子商務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推進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設開放型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衍生問題: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麽?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有學者認為是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發的商事關系;有學者認為它是應用戶要求處理(包括數據壓縮)和存儲數據的電子設備遠程提供的有償服務;貿易法委員會認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數據電文形式的任何信息。

在關於電子商務的指令中,歐洲聯盟將其規範範圍界定為通常應特定服務提供商的個別請求通過電子手段遠程提供的所有付費服務。

壹般認為,電子商務中的任何交易都包括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物流壹般仍然通過傳統的分銷渠道(可以直接通過網絡傳輸的產品和服務除外),因此這部分可以通過傳統的民商法進行調整。資金流動包括支付、轉賬、交換等過程,其中涉及電子貨幣、電子支付、電子轉賬等,需要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 上一篇:低碳經濟是壹種經濟行為,需要的不僅僅是法律規範、規劃和引導。
  • 下一篇:小貸公司歸哪個部門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