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主管單位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正規小貸公司只允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自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代扣利息,也絕不會利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2.公司的監管機構是哪個監管機構?
公司主管單位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正規小貸公司只允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自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代扣利息,也絕不會利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收取費用。
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於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公司的性質進行了界定。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壹、公司經營範圍:
1,辦理各種貸款;
2.票據貼現;
3.處理資產轉移;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二、公司不能經營的範圍:
1,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2.公司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3.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4.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吸收公眾存款和募集資金。
三。公司的經營原則:
1.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適合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企業文化。
2.公司在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公司在發放貸款時,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公司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努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參照公司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設定最高貸款限額。
3.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公司可以壹次性授信、多次使用、循環借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等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體系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壞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在65,438+0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核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