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又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以累犯論處。
(1)壹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處罰條件:前罪判處的刑罰和後罪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後壹種犯罪必須在前壹種犯罪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發生。
(2)特殊累犯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時間不限:這是區別於壹般累犯的壹個很重要的地方。
3.刑罰沒有限制:只要第壹、第二次犯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被判處刑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對累犯的量刑:
1.所有累犯都應該從重處罰。
2.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得假釋。
第二,累犯為什麽要從重處罰?
累犯不同於普通罪犯。犯罪被判處刑罰後又是故意犯罪,說明犯罪人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每個國家的刑法都對累犯給予較重的處罰,所以累犯是壹種較重的刑罰制度。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或者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犯有上述罪行之壹的,以累犯論處。累犯是指受過壹定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罪的人。需要判處壹定的刑罰,需要從重處罰。這種明知故犯的行為非常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