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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拿不回貨款就扣工資。

第壹,如果貨款沒有追回,克扣工資是否符合《民法典》的規定。

事實上,雇主要求雇員作出承諾,如果他不能收回拖欠的工資,將扣除工資。這種承諾的法律性質實際上是對收回欠款的壹種保證。即作為業務員的員工向雇主保證,如果貨款無法收回,雇主有權扣除其部分工資來清償客戶的債務。

保證是民法典中規定的壹種擔保形式。這種擔保形式的前提是當事人應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二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服從的關系。

在上述不平等關系條件下,用人單位很難要求勞動者做出上述承諾。但是,很難保證在這種不可抗拒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允諾的意誌表示是勞動者意誌的真實表示。從民法的角度看,意思表示不真實直接導致相應法律行為的無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基於上述勞動合同關系作出的上述擔保承諾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沒有追回貨款,克扣工資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能否適用民法典,還涉及到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基於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為未收回的款項提供擔保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行為。因為這種情況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勞動者做出了承諾,這樣的承諾條款仍然無效。

實際上,用人單位對業務員的管理是為了轉移正常經營過程中債權無法正常收回的風險。但員工不是用人單位的股東,作為勞動者,不承擔與用人單位經營直接相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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