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是壹個法律體系,它既不同於國際法,也不同於國內法,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行為準則,而歐盟主要調整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經濟關系。在國際法上,自然人不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不能對國家提起訴訟,而歐盟法律允許,可見兩者有實質性區別。歐盟具有國內法的壹些特征,如代表成員國參加某些國際條約和協定的簽署和談判,作為特定國家參加國際組織和活動等。但是,它必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會員國的批準,在某些方面不能代表會員國作出決定。?
二、歐盟法具有聯邦法的屬性?
在美國,除了憲法列出的情況,其余的所有權都是分配給各州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歐盟法確實具有聯邦法的特征。
但歐盟法律主要限於經濟和社會領域,不具備州(州)憲法不能與聯邦憲法相沖突的特征。?
事實上,除了經濟合作,歐盟的其他很多領域,如軍事、外交(歐盟條約第二、三支柱規定的合作事項除外),基本都是由成員國自己決定的。歐盟本身擁有的權力是成員國賦予的,是成員國主權的部分讓渡。歐盟本身並不具備,很多重大問題都離不開成員國的同意和支持。?
然而,隨著歐盟的不斷發展,壹些情況應該引起我們的註意:
壹是歐盟有進壹步“政治壹體化”的趨勢,歐盟逐漸從經濟合作走向經濟與政治合作並重,有向聯邦過渡的趨勢;?第二,為了實現歐洲夢,包括讓·莫內在內的許多政治家以及歐洲的壹些政黨和利益集團積極推動歐盟向聯邦制方向發展。?
第三,歐盟法使兩大法系日益融合?
歐盟的原始國家都是大陸法系國家,歐盟的法律受到大陸法系的強烈影響。歐洲經濟實體首先接受了大陸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國傳統。歐洲的法院機構和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國模式。?
英國和愛爾蘭在1973年加入後,聯盟的法律受到了普通法體系的影響。首先,判例在調整非行政案件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1975的Mattisha案中,歐洲法院顯然遵循了先例。?
20世紀80年代,歐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兩個方面有所發展,壹是適用口頭辯論,二是采用英國的“聽取對方意見”規則。?從這裏可以看出,歐洲法院的發展與兩大法系密切相關。歐洲法院本身也在采納兩大法系原則的基礎上不斷發展。?歐盟法律也為兩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條件,使兩者可以取長補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