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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1。央企、跨國公司在我市設立的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或直屬R&D公共服務平臺引進的優秀人才;2、設在本市的高等院校引進的優秀人才;3.在我市註冊的民營企業引進的優秀人才;4.2011年4月23日後,經介紹到我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且比我市出具的幹部行政介紹信早取得優秀人才資格證書;5.在我市註冊的媒體單位(含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媒體單位)引進的優秀人才;6.近三年引進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優秀人才;7、近三年來,引進優秀人才到我市國有股份50%以上的國有企業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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