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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周期怎麽規定?

交貨日期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港口)或交給承運人的日期,習慣上稱為“裝運期”。海運提單的簽發日期是指貨物裝船的日期,鐵路運單、航空運單、包裹收據和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日期是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承運人接收和接管貨物的日期。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交貨日期,受益人提交運輸單據的時間通常不得晚於信用證的到期日。在我國出口業務中,通常要求信用證的議付到期日應為交貨截止日期後15天。

相關規定

在國際貿易銷售合同中,壹般有以下幾種方法來規定交貨日期(裝運日期):

1.明確規定交貨日期。

(1)發貨限於某個月或某幾個月:例如“5月1998期間發貨”;“5/6月期間發貨1998”,也稱月發貨。

(2)某壹日期或之前裝運:如“1998 165438+10月1998當天或之前裝運”;“5月底或之前裝運1998”。

我國進出口合同壹般采用上述規定的交貨方式。這種方法明確具體,既能給賣方壹定的時間備貨和安排運輸,又能幫助買方提前知道貨物的裝運日期,為付款和收貨做好準備。

按照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預付款後幾天內必須裝船。

用這種方法規定交貨日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簽訂後,買方因不能辦理進口許可證或所在國不批準外匯,或因貨物市場價格下跌對買方不利而未能開立信用證。為了避免買方未能及時開立信用證而造成的損失,賣方以這種方式約束買方。只有在收到買方的信用證後才能裝運。然而,當遇到不利情況時,買方有時會故意拖延開立信用證或根本不想開立信用證。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賣方在合同中規定“相關信用證必須不遲於該月的某壹天到達賣方”,同時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預付款幾天後裝運貨物。

3.使用術語表達交貨日期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立即裝運”和“盡快裝運”等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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