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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

法律主觀性:

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也就是說,受讓人在與無權人就某壹物發生法律行為時,並不知道無權人無權處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不知是指法律行為發生時的不知,事後是否知道並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實踐中,判斷受讓方在法律行為發生時是否不知情,應當結合轉讓時的價格、交易的地點和環境等綜合考慮。行為是有報酬的。受讓方取得財產的法律行為應當具有財產交易的性質,受讓方應當支付壹定的對價。實踐中,動產善意取得的適用應以動產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為前提;對於不動產來說,由於公示的方式是登記,在我國具有很強的公信力,受讓人因為認為自己有權處分,所以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發生法律行為。即使不動產轉讓價格較低,也不應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依法進行了公示。即動產已經按照規定交付,其中真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可以構成善意取得;對於占有的變更,有學者認為因標的物仍由讓與人占有而不宜善意取得。筆者認為,占有變更下的受讓人也取得了對標的物的占有。只要受讓人基於對無權讓與人的占有的信賴而進行交易,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就應當肯定其善意取得了所有權,不應當因為占有轉移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該房地產依法登記。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受讓人取得物權。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受讓人的物權,原權利人對該財產享有的相關權利消滅,原權利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該財產。原權利人可以向無權人主張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不當得利請求權。原權利人的物權因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而消滅,可以基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向無處分權人主張損害賠償;如果原所有權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如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等。,原所有人依據債務違約制度,從無權處分中主張違約賠償的權利;損益結果的變更沒有法律依據,原權利人可以向無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已獲得的利益。在善意取得中,受讓人取得物權。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受讓人的物權,原權利人對該財產享有的相關權利消滅,原權利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該財產。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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