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環境保護: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和資源保護:
主要包括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汙染損害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總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壹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