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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壹名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取費用。

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經紀律,挪用、私分或者侵占業務費。

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審理和裁決為目的,在非辦公場所接觸本案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不得向上述人員給予金錢或者物品,不得以許諾、回報或者其他便利條件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相關人員有親戚朋友關系,不能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

律師應當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偽造證據、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不得暗示、引誘、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律師不得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或者其他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被告人傳遞信件、財物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

律師接受委托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他人代理。

律師應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確保不丟失、不損壞。

律師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為委托人保管的財產。

律師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好處,不得索取或者約定對方當事人的好處。

律師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律師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幹涉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活動。

律師應當遵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得協助委托人從事違法或者欺詐行為。

律師不得以貶低同行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招攬業務;。不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承接業務;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提供虛假信息或誇大其專業能力;不準在名片上印制各種學術、學術、非律師職稱、社會職務、榮譽等;不要以明顯低於同行的費用水平競爭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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