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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違法犯罪的紀律處分

法律解析: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處分。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腐敗案件。對黨員的處分種類: (壹)警告;(2)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必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然後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黨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他們的黨員權利是可以恢復的,並且應當及時恢復。

第三十壹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罰款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除黨籍: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

2、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不能開除黨籍的個人,要按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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