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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什麽要規定工作日?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條例》修改了工時制度,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因此,從1995年6月65438+5月1日起,我國普遍實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的工時制度。

標準工作日是指法律規定的、普通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執行的工作日。

我國長期以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職工實行6天48小時工作制。根據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自1995 1。

1年6月至1995年4月30日實行工作周制,職工平均每周工作五天半,不超過44小時。根據1995年3月25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決定》規定,自1年5月1日起,實行勞動者每周工作5天,40。

小時工作周制度。執行1995 May 1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可適當延長;但企業單位最遲從1997年5月1開始。

將於當日實施。2008年6月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全年工作日250天。

標準工作日是我國工時制度立法的基礎。

特殊條件

特殊條件下縮短工作日是指在嚴重危害健康、勞動條件惡劣以及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特殊保護的條件下,縮短的工作日少於標準工作日。在中國有幾種方法可以縮短工作日。

& lt1 & gt;每個工作日少於8小時。例如,從事地下礦山、高山、嚴重有害有毒、特別繁重和過度勞累的體力勞動的工人。近年來,紡織行業實行“四班三運轉”的工時方法,化工行業將工時縮短到每天6、7小時,煤礦井下實行四班六小時工時制。建築、冶煉、地質勘探、森林采伐、裝卸等。都是重體力勞動,根據這個行業的特點,在特殊條件下,工作日都有不同程度的縮短。

& lt2 & gt夜班工作時間減少1小時。夜班工作壹般是指實行三班倒的企業和單位,從當天晚上10到第二天早上6點。夜班工作改變了人們正常的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負荷,工作難度加大。因此規定夜班工作時間比白班減少1小時,並支付夜班津貼。還有壹些不能中斷連續生產的工作,必須安排夜班。比如鋼鐵冶煉、發電等夜班可以和白班壹樣,但要給夜班工人額外的夜班津貼。國家還規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七個月的女職工或者哺乳12個月以下嬰兒的夜班勞動。

& lt3 & gt女職工哺乳時間減少1小時。哺乳12個月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可以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壹般來說,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累計1小時算作工作時間。

& lt4 & gt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也有8小時以下的工作日,以保證他們的健康成長。

延長工作日

延長工作日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時間的工作日。對於受自然和技術條件限制從事季節性工作的職工,可以適用旺季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淡季工作時間可以適當縮短。如地質、石油、制鹽和制糖工業。

不定期工作日

不定期工作日是指每天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工作日。例如,壹些領導及其助手、經理、技術員、森林檢查員和其他雇員的工作時間往往超過標準工作日,超出部分並不增加他們的報酬。其實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是適合標準工作時間的,只是有些工作需要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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