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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完全自然人有限公司股東責任是什麽?

新公司法對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表述不規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個人獨資企業不是公司,經營管理相對靈活。與有限公司相比,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證明自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想要獨立,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有很多弊端,所以很多人會把目光投向自然人獨資公司。其實雖然叫自然人獨資公司,本質上還是有限責任公司。但由於公司只有壹個股東,股東責任與壹般公司不同。公司法中自然人個人獨資公司的股東責任是什麽?

《公司法》中的完全自然人有限公司股東責任是什麽?

所謂“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是公司法規定的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節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作了專門規定,其中第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第二節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和《公司法》的其他內容,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責任仍然是有限的,所以稱為有限公司。但第六十三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之處。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首先是有限責任公司。當然,公司首先應該以其資產承擔有限責任。在公司法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在股東和公司保持各自獨立人格的前提下,享有有限責任特權。如果存在人格混同(如股東責任規定中的hotchpot是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現),則可能導致股東責任的承擔。股東負債的最終直接原因是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如果公司自有資產足以清償債務,則無需適用股東責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唯壹股東清償。

根據對上述股東責任的理解,在股東不變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顯而易見的。但根據公司法,法律並不禁止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股東轉讓全部股份後,股東責任該由誰承擔?即股東責任的承擔者應該是股權轉讓的原股東還是股權轉讓的新股東?在股東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前提應該是核實股東責任產生的時間。轉讓前原股東控制公司期間,原股東應當證明其控制和經營公司期間,公司財產與其個人財產沒有混淆。

因為原股東很可能以逃避債務為由,將公司股權虛假轉讓給沒有履行能力的人,債權人對公司和新股東的債權無法實現。當原股東根據股東責任的規定,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原股東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已經形成。作為原股東應當承擔的債務,除債務法定消滅的原因外,債權人有權向原股東主張實現債權。至於債權人能否主張股權轉讓後,股權轉讓雙方對其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根據《債權轉讓法》的規定處理。

《公司法》對自然人獨資公司進行了詳細的界定。當然,自然人獨資公司的股東責任可以簡單概括為,這類公司的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即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可以要求自然人獨資股東承擔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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