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前壹筆貸款本息結清後,借貸雙方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因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貸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或者兩者兼有,但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