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對內對外轉讓股份,內部可以相互轉讓,對外需要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時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工商登記。所謂“不對抗第三人”,就是如果不進行工商登記,雖然轉讓方已經轉讓了其股份,但正是這壹點可能導致新股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的問題。如果老股東再次轉讓股權,並按照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而受讓方並不知情(因為工商登記未變更,可以合理信賴老股東或債權人),那麽法律保護的是後者的權利,原受讓方不能利用其已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對抗“第三人”,即新受讓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