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條件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2.執行終結,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某些法律上的特殊情況而不能繼續執行,從而終結執行程序。終止執行是當時案件沒有執行,現在發現執行有條件,可以重新申請執行。
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二、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應當裁定終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死亡案件;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7.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三、法院終審後,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繼續執行?
1.申請執行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決定終結本執行程序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2.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將對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被執行人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繼續執行。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的。被執行人變更、追加後,被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法庭調查後恢復執行。本執行程序終結後五年內,執行法院將每半年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符合條件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執行終結,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某些法律上的特殊情況而不能繼續執行,從而終結執行程序。終止執行是當時案件沒有執行,現在發現執行有條件,可以重新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