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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它們是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

壹、申請人與開證行的法律關系:

1.申請人委托開證行開立信用證,開證行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正確及時地開立信用證;承擔主要支付責任,收取手續費和保證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不符的單據;付款後,申請人無力支付兌付票據的,可以辦理票據和貨物;如果貨物不足,余額可向申請人收回。

2.開證申請由兩部分組成,即向開證行申請開證和向開證行聲明和保證(聲明在兌付票據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對單據表面是否合格負責;開證行不對單據交付中的錯誤負責;

3.“不可抗力”不負責;擔保付款贖回指令;保證支付所有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保證金;有權決定代理貨物保險和提高保險等級,費用由投保人承擔。

二。受益人和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果不符,應要求開證行盡快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被接受,交貨並通知收貨人,準備單據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議付行議付;對文件的正確性負責。如有不符點,開證行應更改單據,並仍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單據。

如果拒絕修改或修改後仍不壹致,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取消合同並拒收信用證;提示單據後,如開證行無故停業或拒付,可直接要求申請人付款;催收前,如果申請人破產,可以停止發貨,自行處理;如果信用證在開證行關閉時尚未使用,申請人可能需要開立另壹份信用證..

通知行和開證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轉交給出口方銀行,出口方銀行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需要證明信用證真實性的;轉發行只負責轉發。

擴展數據:

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業務協調;

1.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立信用證申請書,支付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要求開證行開立信用證..

2.根據申請的內容,開證行將向受益人出具信用證,並發送給出口商所在的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實蓋章無誤後,將信用證交給受益人。

4.受益人核實信用證內容與合同相符後,將按照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準備單據和開具匯票,並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交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將在根據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後將款項預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裝運單據發送給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進行索賠。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向議付行付款。

8.發行銀行通知發行人支付贖回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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