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發證部門每年審核壹次。
居住證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規定進行驗證的,其居住證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權益:
(壹)免費獲得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宣傳咨詢服務、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服務、產前優生檢測;
(二)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規定範圍內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三)按照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四)享受與本市戶籍公民同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按規定享受結核病等重大傳染病免費檢查服務,隨行兒童按國家規定享受計劃內基本疫苗免費接種;
(五)依法享受與本市戶籍公民同等的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
(六)隨遷子女和法定被監護人可以相對就近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七)按照規定到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八)參與科技發明和創新成果的申報;
(九)享受本市公民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權益。
第十五條《居住證》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偽造、塗改、騙取或者買賣居住證的;
(二)使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居住證的;
(三)非法扣押居住證的;
(四)非法披露、出售或使用《居住證》信息的。
第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請居住城鎮的非農業常住戶口。
本省農業人口,在本市城鎮有相對固定工作和相對固定住所6個月以上(含6個月),可以申請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的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或者投靠本市、鎮非農業戶口,並有保障親屬的,可以申請本市、鎮非農業戶口。
第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居住證持有條件,或者申請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機關註銷其居住證。